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球员转会规定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球员转会规定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作为世界上最完善的职业化联赛之一,NBA的转会制度确有独到之处,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,亦经历着逐渐完善、成熟的阶段。或许,这个发展的过程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。
早先的NBA转会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,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。
1984~1985赛季,考虑到平衡各球队间的实力,NBA官方推出了NBA现行转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——球队球员薪水封顶。但这种做法带来诸多争议,强弱的趋同,明星球员在金钱和名誉之间摇摆,球员的流动不合理等等。
为此,NBA特地配套了一个“签约换人”的做法,允许球队进行先签约再换人,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经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队,依然有可能签约新的球员,同时也给失去自由转会人的球队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随后NBA官方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经验,又相继推出三条措施:
“伯德条款”:允许那些已经超过工资上限的球队,签约自己的自由转会人,只要他在前三个赛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该球队,或者在交易中转会其他球队,其工资又不超过应得的最高限额,年薪涨幅为12.5%。
“100万特例”: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,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120万美元。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,此特例可在六年内使用三次,但不能连续使用,合同期不超过两年。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,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。
“中级225万特例”: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,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225万美元。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,这个特例可以在六年内每年都使用,合同期也可以长达6年。同样,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,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。
即使是这样,NBA的转会制度也不是无懈可击,毛病依旧存在:由于NBA球队对人才的争夺越来越激烈,为了避开薪金封顶的约束,不少球队和球员暗地里进行违反劳资协议的各种幕后交易,像森林狼队和乔·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严重违反了劳资协议中有关工资上限的规定。虽然后来双方都已遭到处罚,但难保其他28支球队不再犯。
薪金封顶的效果也值得质疑,对于一些球队来说,即使拥有很大的薪金空额,也保证不了什么。看看现在的公牛队,邀请那么多的自由球员到芝加哥一游,可结果又怎样呢?曾经得意万分的克劳斯如今肯定明白了:仅有金钱是不够的,应该还有许多“其他”。
转会费,是指将某球员从A俱乐部卖到B俱乐部产生的费用就叫转会费,是A俱乐部卖掉某球员后获得的费用,是B俱乐部为了获得某球员支付的费用。
球员的竞技水平、年龄以及剩下的合同年限等影响转会价格,但影响程度不确定。
为了促成球员支持该项转会,新球队还会付款给球员一笔钱,这就是签字费。属于不计算在球员工资以及转会费和违约金之内的转会费用。
双方俱乐部就是一个的买卖关系,买方愿意出价,而卖方愿意接受,就成交了。 但这里牵联四方的利益,分别是:原东家、新东家、球员本人、经纪人。首先可以肯定,转会费中,原东家一定会得到大部分,而剩下的小部分则是由球员和经纪人分得。[1]
1. 球员的转会费和薪水必须在规定范围内。转会市场上的球员转会费和薪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,而且每个转会窗口的费用也有所不同。
2. 球队可以在转会市场上购买球员,但是必须先将球员从他们的当前俱乐部解约。解约费用由球员和俱乐部共同承担。
3. 球员可以自由选择加盟的俱乐部,但是如果俱乐部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转会费和薪水,那么球员可以拒绝加盟。
4. 球员转会的时间是有限制的,通常是在转会窗口期间。每个转会窗口的时间和费用都不同,通常在每个赛季开始前的几周内。
5. 球员转会后,他们将加入新俱乐部,并开始在该俱乐部效力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球员转会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球员转会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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